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双流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钱某在广州市黄花岗公园附近因在公园门口摆卖问题与广州市黄花岗公园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扭打,被告人钱某用匕首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腿部、背部等多处刺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十级伤残),被告人钱某刺伤他人后逃离现场,于同日21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作案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钱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十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持械伤害他人身体,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