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越秀区工商银行东山支行内排队等候取款时,使用被害人王某某遗留在该银行自动柜员机内的1张卡号为62×××54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分3次从被害人王某某的银行卡内共取款5700元。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携赃逃离了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清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