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7月,汪某(女)与周某(男)通过网络相识,并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住在原告周某父母所有的房屋,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内容约定:“夫妻婚后一定要相互恩爱,白头偕老,谁也不许提离婚,婚后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如女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分男方所有的房产的权利,若男方提出离婚,则将其婚前拥有的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2006年4月,原告周某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对于协议中房产归属发生争议。
被告汪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协议书”合法有效,既然男方先提出离婚,就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判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原告周某则认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情感性宣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婚姻协议书”虽为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但该约定限制了被告的离婚自由,应属于无效协议,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房产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仍旧归原告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里所讲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均不能强迫公民放弃婚姻自由权,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